一、檢驗室主管、品保品管人員及其他從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變更(含
變更
、
新增
或
離職
)應於
30日內
辦理變更登記
而非1個月或31日
,
請留意以免受罰
。
二、「採樣行程請
於採樣前完成預申報
,並「
正式上傳
」,若未於採樣前完成預申報且上傳者,請檢具未完成預申報之理由及佐證資料函報本所」。
三、
「除經環檢所核准,檢測目的為定檢申報者,不適用緊急申報,請於5日前完成申報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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